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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不是正式员工就能为所欲为……” 这堂讲座帮你走出廉洁从业认识误区

来源:www.jxswjt.com      更新时间:2020-08-04 17:55:27      点击次数:6034次
  案例1: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余某担任某国有公司仓库保管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仓库内配件低价出售,共计价值1505980.32元。余某从中获取赃款共计85万余元并予以侵吞。
  点评:余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窃取、侵吞等方式占有国有财务,共计15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案例2: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顾某(劳务派遣工)与张某(正式员工),私自卖掉存放在库的废旧物资,所得款项880元,顾某和张某各分得340元,另一位员工陈某(劳务外包工)分得200元。
  点评:不要因为自己不是正式编制的员工就可以为所欲为。该案件虽然涉及数额较小,但依然根据公司规定对其三人进行了处罚。

  可不要认为这是某档法律类节目的内容,上述案例截取自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徐文扬律师为自来水总公司班组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带来的精彩讲座。




  近日,一堂主题为“心存敬畏、警钟长鸣”的国企员工廉洁从业培训讲座在嘉源环境集团自来水总公司举行。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心,个别干部职工心存侥幸,对自身国企员工的身份认识不足,对国企单位的性质认识不足,在一些国企中员工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偶有发生。自来水总公司党总支充分认识到开展一次廉洁从业培训讲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讲座首先为大家明确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该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通过有关概念的明确,徐律师帮助大家进一步提高了国企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必要性的认识。而她对生动案例的详细解读,特别是企业内从事公务人员有关职务犯罪案例的点评,让与会人员更加警醒。

  讲座最后,徐律师还结合实际,带领大家重新通读、理解了《嘉兴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十分“接地气”,为公司构筑起防范及消除廉洁风险的一道思想防线。




  针对本次职工普法教育活动,嘉源环境集团自来水总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员工强调了“三个必须”:
  一是在思想上必须站在“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最后一年、全面推进国民知法守法、企业依法经营的高度,对本期法律讲座内容及时消化吸收,并开展自省自警,扎牢预防职务犯罪的篱笆;
  二是在制度上必须对照所学案例,梳理岗位管理职责内可能存在的漏洞,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三是在管理上必须对部门职工包括非编人员,开展普法教育和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谈心谈话,帮助职工养成法治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提高公司全员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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