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速来了解具体内容!

来源:嘉源集团      更新时间:2024-03-01 10:41:58      点击次数:704次

3月1日起,《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嘉兴首个引调水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填补了嘉兴市域外配水监管领域的法律空白,为长三角区域持续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质安全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杭州方向)(以下简称“工程”)是嘉兴市优化城乡供水水源配置的重要民生工程,此前一直面临着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缺少法律标准、运行管理缺乏统筹保护机制等问题。

为实现工程监管有法可依,市水利局、嘉兴市原水投资有限公司从2023年3月开始起草《办法》。《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同时借鉴了省内外的管理经验和办法,并在市司法局的法律指导下,经过多轮调研、会商,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历时9个月成形。

《办法》主要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管理职责,分类划定了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扩充了禁止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一起来看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行管理,保护配水工程设施安全,保障配水工程正常运行,形成多水源供水体系,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范围包括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市域外配水工程泵站、盾构隧洞、管道(主线、支线)及其辅助设施。

第三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运行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严格保护、安全运行、协同调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安全正常运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行监管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沿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危害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行为。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监督举报方式。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工程结构、工程规模、安全需要和周边土地利用状况,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泵站等永久设施管理范围为工程用地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盾构隧洞、管道、阀室、阀井及附属设施管理范围为结构边线外侧水平方向5米以内的区域;

(三)阀室、阀井及附属设施工程用地范围超过结构边线外侧水平方向5米的,管理范围为工程用地范围以内的区域;

(四)其他依法划定的工程管理范围。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超出工程用地范围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定管理范围时应当征求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九条 在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

(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

(三)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进行开矿、勘探、打桩等活动;

(五)贮存或者倾倒具有毒性、腐蚀性的液体;

(六)擅自从输水设施中取水;

(七)在地埋输水管道上方地面种植根系可能深达管道埋设部位的深根植物;

(八)擅自启闭闸门、阀门或者其他设施、设备;

(九)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测试桩等辅助设施;

(十)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在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管道、阀室、阀井、泵站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以外20米的区域;

(二)盾构隧洞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为工程管理范围以外45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取土、采石、挖砂、开矿、打桩等活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可能对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造成损害,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进行配水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三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与其他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重叠或者交叉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该设施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中心线沿线设立标志桩;在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经过的路口、村庄、城镇等重要地段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及公告牌。

第十五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养护管理制度。在巡查、养护中发现工程设施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抢修,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运行状况的检查,发现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工程正常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险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抢修抢险作业。

第十八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实时监控系统、计算机远程操控系统,实现工程运行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引、配(调)水管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水为民生,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

作为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原水运营公司始终践行“水为民生”的初心使命,通过人防、物防、技防多管齐下,织牢“安全网”,为工程安全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全线巡查,筑牢平安运行第一道“防线”

做好管线巡检工作,现场查勘必不可少。工程巡线组每日对管线地面段进行全覆盖检查,方便及时掌握管线地面段第三方施工情况;对重要点位加密巡查,及时反馈巡查的施工情况,对第三方重要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密切关注第三方施工点相对应地下管线运行情况,确保管线平稳运行。全年徒步巡线次数超560余次,巡查长度超62000公里,对接跟进第三方施工100余处。由于工程管道深埋地下,为明确管道位置,防止施工带来的各类安全隐患,巡线团队在沿线工程管理区域内设置加密标识桩、标志牌1000多个,确保统一规范布置、整齐醒目,如“标兵”般矗立守卫着工程管线。

数智赋能,建立安全管控高效能模式

工程调度中心以数智赋能领航,全方位推动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慧化建设进程。调度中心实行24小时人员在线在岗制度,调度员利用智慧运行平台,每日进行在线巡查,充实巡查力量,填补管理漏洞。全年完成远程监控巡查2900余次,设备在线巡查1400余次,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第三方施工情况,及时联系有关负责人,沟通确认施工规划。不仅如此,工程智慧运行平台运用数字孪生技术,开发实时水量调度决策功能,结合使用实际,智能生成正常调度、检修调度、应急调度等各类调度决策方案并“一键操作”,提升应急处置效率,进一步保障供水安全性和稳定性。

企地携手,打造长线安全“保护屏障”

工程输水线路总长171.6km,线路长、沿线情况复杂。公司通过持续开展管线保护“一带一路”宣传走访活动,走进工程沿线近百个村、社区,与沿线群众进行面对面的互动交流,不断以形式多样且“接地气”的宣传方式讲解管道保护安全常识、管道破坏案例等,增强企业、民众对原水管道的保护意识。同时,细心收集管线附近的建设信息,畅通解决问题的渠道,确保联动有效,共同守护工程安全运行。

《办法》的正式施行,将有效指导现场管理人员针对禁止性行为做好重点管控和监督,面对第三方不听劝阻野蛮施工的情况不再“束手无策”。立足《办法》,原水运营公司还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覆盖面,提升知晓率,营造“人人关心管道安全、人人维护管道安全”的良好氛围,持续深化、细化管线保护工作,依法加强工程安全管理,为嘉兴“最优供水城市”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咨询反馈
扫码关注

关注“嘉兴水务集团”

返回顶部